關于印發《加快轉變建筑業發展方式推動建筑強省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關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建筑強省決策部署,加快轉變建筑業發展方式,促進建筑工業化、數字化、智能化升級,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我們制定了《加快轉變建筑業發展方式推動建筑強省建設工作方案》,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
2022年1月12日
加快轉變建筑業發展方式推動建筑強省建設工作方案
當前,我省建筑業正處于優化產業結構、轉換增長動能的攻堅期。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建筑強省決策部署,加快轉變建筑業發展方式,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進一步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以及省委十一屆八次、九次、十次全會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以深化建筑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創新驅動為引領,加快產業結構、建造方式、隊伍素質、質量安全改革創新,促進建筑工業化、數字化、智能化升級,不斷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推動建筑業綠色發展,走出一條內涵集約式高質量發展新路,為建筑強省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二、發展目標
到2025年,建筑產業結構持續優化,建筑業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企業創新能力不斷增強,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取得積極進展,甲級建筑設計單位以及特級、一級建筑施工企業基本具備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能力。產業工人隊伍品牌影響力進一步擴大。綠色建筑實現規?;l展,城鎮新建民用建筑中綠色建筑占比達到100%。工程質量水平穩中有升,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安全生產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逐年實現“雙下降”。建筑業總產值突破2萬億元,省外完成建筑業總產值占比達到25%以上,新開工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40%以上,年產值超百億元以上企業15家,年產值超千億元以上企業3家。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主導。強化企業市場主體地位,加快建造方式創新和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推動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
(二)堅持科技創新。加大科技創新支持力度,加快建筑產業互聯網建設,積極推進智能建造,培育產業發展新動能,推進建筑業數字化轉型。
(三)堅持綠色發展。以綠色低碳發展為導向,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愿景。加大綠色建筑技術研發,推進建筑業綠色產業鏈建設。
(四)堅持素質提升。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培養一批產業領軍人才、高技能產業工人隊伍,引進一批經營管理人才,為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智力支撐。
四、工作任務
(一)優化企業發展路徑。開展“建筑強企”培育行動,重點培育一批公路、水利水電、電力等高等級資質企業,支持骨干企業與大型央企等聯合參與對企業綜合實力要求高的城市軌道交通、鐵路、橋梁隧道等大型項目的投標。支持企業通過混改增強綜合實力,提高市場競爭力。支持投資咨詢、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等企業聯合重組向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企業轉型。鼓勵具有比較優勢的中小型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加快木工、電工、砌筑、鋼筋制作等建筑勞務企業向專業作業企業轉型發展?!沧》砍青l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市場監管局(排在首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提升裝配式建筑發展質量五年行動計劃,推行一體化集成設計,建立省級通用的部品部件標準產品庫,加快構建標準化設計和生產體系。支持企業開展鋼結構住宅圍護體系、材料等方面研發創新,加快生物質建材、工業固廢新型建材等部品部件技術研發。推動成都、樂山、宜賓、廣安、眉山、西昌裝配式建筑試點城市加快發展,大力推進其他市(州)裝配式建筑應用發展。加快推進裝配化裝修。做好全國鋼結構裝配式住宅建設試點工作,推動鋼結構裝配式住宅建設,鼓勵醫院、學校等公共建筑優先采用鋼結構。裝配式建筑可按照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招投標。在具備條件的公路建設項目中進一步擴大預制化裝配工藝應用范圍。(住房城鄉建設廳,經濟和信息化廳、教育廳、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
(三)建設高品質綠色建筑。實施建筑領域“碳達峰、碳中和”行動。城鎮新建民用建筑嚴格執行節能設計標準,推動重點地區、重點建筑逐步提高節能標準,大力推進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規?;l展。全省城鎮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不斷增加星級綠色建筑數量。加強綠色建筑全過程質量管理,建立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制度。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推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因地制宜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和建筑領域電能替代。加強建筑垃圾管理,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與資源化利用。到202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城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0%,縣級城市(含縣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住房城鄉建設廳,經濟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
(四)加快推行智能建造。制定《四川省建筑產業互聯網平臺建設指南》,引導市場主體打造建筑產業互聯網平臺,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在建造過程中的集成與創新應用。加大建筑機器人研發應用,鼓勵企業采用先進制造設備、智能設備及智慧工地相關設備,提升施工機具自動化和智能化水平。支持企業開展智能建造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業務,符合條件的依法落實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到2025年,建筑工業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顯著提高,培育一批智能建造龍頭企業,建立智能建造政策體系、標準體系和管理體系。(住房城鄉建設廳,經濟和信息化廳、科技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四川省稅務局)
(五)推進建筑產業園區建設。實施“1+N”省級建筑產業園區建設,在成都建設省級建筑產業總部園區,支持有條件的市(州)布局一批以建筑產業生態圈為牽引的產業功能園區,納入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產業集群同步規劃建設。發揮產業園區聚集作用,推動軟件開發、部品部件生產、設計咨詢、智能建造、智慧運維、教育培訓、市場信息服務、資金物流等要素部門企業入駐園區,培育一批“投融建營”一體化建筑業全產業鏈骨干企業。鼓勵骨干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依托產業園區聯合組建建筑科技創新基地或中心,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速科技成果轉化,通過科技創新提高生產力和競爭力。(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科技廳、自然資源廳)
(六)推進招標投標制度改革。全面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規范招標文件中人員、業績、獎項、信用等條件設定,招標人不得對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區的企業設置不平等招標條件,不得脫離項目的主要特點和實際需要,設置不合理的投標條件或加分條件或中標條件,實施技術、質量、安全、價格、信用等多種因素的綜合評價。積極推行中標候選人評定分離機制,依法依規保障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方式、招標人代表、評標方法的自主權。全面推行招標投標全過程電子化和異地遠程評標,加快電子交易、監管數據互聯共享。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信用制度,規范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
(七)促進工程監理行業創新發展。從2022年起,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除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外,其余可不委托監理。建設單位可通過配備具有相應執業能力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購買監理巡查服務等方式,對非強制監理工程項目建設實施管理并履行監理相應法定責任和義務。對于選擇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企業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工程項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監理,其監理法定責任和義務由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企業承擔。(住房城鄉建設廳)
(八)加快完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推廣全過程工程咨詢。裝配式建筑、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搶險救災項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應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模式組織建設。支持工程設計單位、建筑業企業取得“雙資質”獨立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鼓勵和支持咨詢單位創新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模式,為建設單位提供多樣化服務。力爭到2025年培育100家工程總承包骨干企業,培育50家全過程工程咨詢骨干企業。(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審計廳、水利廳)
(九)全面實施工程擔保制度。國有投資項目原則上以保險或保函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鼓勵其他投資項目使用保險或保函形式繳納。各部門不得無正當理由限制以保險或保函替代各類保證金。鼓勵擔保機構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建筑企業降低擔保費用、簡化擔保程序。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
(十)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治理能力。嚴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和參建各方主體責任,加快推進“智慧工地”建設,強化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城市軌道工程以及吊裝作業、高處作業等環節安全風險管控,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網絡系統。落實優質優價政策,鼓勵工程項目積極創建國家級、省級、市級優質工程獎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提升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整體水平。鼓勵各地開展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在保障性住房等工程中優先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全面推行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險,提升施工企業事故風險防控能力。(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四川銀保監局)
(十一)完善工程款支付體系。建立工程造價市場形成機制,強化建設單位造價管控責任,研究建設單位自主確定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的途徑及方法。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不得強制要求施工單位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不得以審計機關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的工程應在規定的結算周期內完成結算。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按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規定,及時支付工程款。(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審計廳、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
(十二)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全面落實放寬民營企業市場準入的政策措施,排查、清理各類顯性和隱性市場壁壘。引導民營建筑企業加強管理模式、建造方式、人才培養、技術水平等多方面創新,積極拓展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以及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投資領域。建立大型央企、國有建筑企業與民營建筑企業合作機制,鼓勵雙方通過重組、合并、分立等方式優化資質結構,增強民營建筑企業市場拓展能力。大力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推動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
(十三)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制定人才培育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建設人才培育和發展的長效機制。支持企業培養國家級和省級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支持職業院校、骨干企業與建筑勞務輸出市、縣共同建設建筑產業工人培育基地,加快培育職業化、專業化、技能化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積極創建建筑勞務品牌,形成我省獨特的建筑產業戰略資源。支持建筑技能提升培訓,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完善技術技能評價體系,制定建筑施工現場技能工人配備標準,建立與智能化建造、綠色化生產、裝配式施工、現代化管理運營相適應的建設工程崗位管理制度。(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四)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全面清理廢除各級地方保護、區域封鎖政策,打破行業壁壘、企業壟斷做法,取消違法給予優惠政策或損害市場主體利益等不符合建設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行為,不得以建筑企業必須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子公司為由限制企業參與項目投標,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制定《四川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加快構建以信用管理為基礎的市場監管新機制。(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
(十五)加大融資支持。建立政銀企合作機制,拓展建筑業企業融資渠道,在授信額度、工程保函、融資成本優惠等方面給予支持。支持建筑企業以經項目建設業主或總承包單位確認在建工程階段性的應收賬款債權作為質押進行貸款,嚴禁違規收費或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鼓勵開展工程擔保業務的專業擔保公司為建筑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支持銀行業機構探索供應鏈金融產品,為建筑企業招投標、材料采購提供支持。(人行成都分行,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四川銀保監局)
(十六)鼓勵企業“走出去”發展。建設四川建筑業發展服務平臺,建立“走出去”發展推進機制,以國家發展戰略為導向,支持企業開拓粵港澳、長三角、京津冀等重點區域建筑市場,積極參與城市群建設和城市更新改造;鼓勵央企和地方企業、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合作,深入融入“一帶一路”建設,著力提升對外工程承包規模和品牌效應,努力打造“川建工”品牌。對我省建筑企業在省外國(境)外完成的工程業績和取得的獎項,在企業申報資質、信用評價等方面予以認可和支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
(十七)深化川渝建筑業協同發展。落實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一體化建設,推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共享共用。加強兩地建筑產業結構分工與互補,支持雙方誠信企業和優勢企業組建產業聯盟。開展川渝區域性標準編制試點,推動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互認。建立從業人員資格互認機制,支持鼓勵各類人才交流互動。(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八)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一般社會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審批時間壓減至90個工作日以內,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審批時間壓減至50個工作日以內。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企業資質改革部署,穩步推行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加快推進電子化審批,做好資質審批權下放工作。對特級(綜合)和一級(甲級)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低等級施工總承包資質或有關專項資質分立至省內全資子公司予以支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水利廳、省市場監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筑業發展工作,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工作措施。住房城鄉建設廳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調度,建立完善建筑業發展質量評價體系,做好行業發展的監測分析,定期通報各地建筑業發展情況。
(二)強化服務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政策解讀,加強政策銜接與協調,優化服務,推動政策落地落實。要充分發揮建筑業行業協會橋梁紐帶作用,及時反映企業訴求,為企業發展建言獻策,協力推進企業發展方式轉變。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媒介作用,加大對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宣傳力度,營造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良好輿論氛圍,爭取社會各界對建筑業的認同和支持。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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